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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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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十堰城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区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实施《十堰城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十政办发[2007]15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缴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该基数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实行预缴,可以按年预缴、半年预缴、季预缴或月预缴。实行月预缴的,要在头一个月的月末预缴下个月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待遇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及生育产假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标准:
    1、平产为1500元;
    2、难产为2000元(剖腹产);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200元;
    生育产假津贴支付标准为本单位上年度平均月缴费工资。其中:
    1、顺产为3个月的工资;
    2、难产为3.5个月的工资 ;
    3、晚育的增加1个月的工资,多胞胎生育的增加0.5个月的工资 。
    (二)参保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为: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50元;
    2.皮下埋植术补贴为75元;
    3.流产术补贴为150元;
    4.引产术补贴为600元,其中怀孕满7个月以上的按顺产待遇支付;
    5.输精管结扎术为150元;
    6.输卵管结扎术为250元;
    7.输精管复通术为750元;
    8.输卵管复通术为900元。
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用人单位为参保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可享受计划生育保险待遇,其中享受生育待遇的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结婚和生育政策;
    2、生育前在保,且连续缴费满6个月及以上的。
    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四、生育保险待遇的申报应注意问题:
    1、参保单位在职工生育前1个月内到医保中心领取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及通知单,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提前一周到医保中心领取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申报审批表及通知单。
    2、参保人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因紧急抢救或经医保中心批准转诊转院的,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单位应在职工产后、术后3个月内到市基本医疗保险中心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的相关费用超过4个月未申报的,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4、生育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暂定为:太和医院,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茅箭区医院,张湾区医院,张湾区花果医院,西苑医院,红十字医院,武当山医院。
    5、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暂定为市妇幼保健院。
五、申领生育待遇须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2、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4、门诊病历和住院出院小结;
    5、电脑打印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六、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待遇须提供的材料:
    1、 施行手术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手术证明;
    2、 门诊病历和住院出院小结;
    3、 参保人本人身份证;
    4、 用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出据的证明;
    5、 电脑打印的费用票据。
七、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经办机构不支付参保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
八、二00八年元月一日以后生育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暂行办法》执行;二00八年元月一日以前生育的,生育保险待遇按原政策执行。


发布者: 房县中医院   添加时间: 2014/9/5   点击: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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