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分类
通知公告


文章内容

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统一和规范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管理服务,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负担,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意见》(鄂人社发[2012]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 慢性病是指特定的一些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而不需住院治疗的慢性疾病。下列17种疾病病情达到准入标准(见附件一)的可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极高危);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结核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

第四条 成立十堰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包括市县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负责慢性病相关政策制定、调整,指导全市慢性病鉴定工作。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慢性病日常鉴定工作。

建立全市慢性病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从市县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与慢性病种相关临床专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中选定。患病人数较多的慢性病种适当增加鉴定专家数量。

第五条 慢性病申请。参加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以上的慢性病患者,可于每年元月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慢性病鉴定,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   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

(二)   慢性病鉴定申请表;

(三)近一年来与所申报慢性病病种有关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各县市可提供当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诊治资料)的诊断依据,包括相关的各种检查报告单、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病历等。申报资料已归入医院病案管理的,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标明病案号并加盖经治医院病情证明章。

第六条 慢性病鉴定。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收到慢性病申请后,于三月底前完成录入、病种分类、初审等工作,四月份组织召开鉴定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参保人员申请病种的病情资料进行鉴定(各病种随机抽取3名专家)。对鉴定符合准入条件的,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后,于5月上旬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从5月10日起纳入当地慢性病管理范围享受相关待遇。

 慢性病的鉴定采用资料审查与特殊检查鉴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鉴定专家对照准入条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能直接鉴定为特殊慢性病的,直接签署意见。需进行特殊检查才能鉴定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安排特殊检查,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为保证鉴定工作客观公正,在十堰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下,各市县之间可采取相互委托或交叉鉴定的方式组织鉴定。

慢性病患者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退还本人。申请资料及鉴定检查报告单、鉴定意见等纯纸质资料存档于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相关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慢性病数据库。

第七条 慢性病复审。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应结合特殊慢性病病种特点和治疗规律,定期对已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的人员进行病情复审,对治疗后病情明显变化或治疗方案重大调整的,可重新鉴定。

经复审,慢性病患者病情仍达到慢性病管理准入标准的,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病情好转、康复的停止享受慢性病待遇。

不按规定参加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慢性病待遇。

第八条 慢性病实行五定管理:

(一)定点。根据慢性病治疗的特殊要求并兼顾方便就医配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确定一定数量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少量定点药店,参与慢性病门诊治疗和处方外配服务。纳入慢性病管理的参保人员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就诊和配药,方可享受慢性病待遇;

(二)定药。慢性治疗只能在指定的专科药品范围内用药;

(三)定量。治疗用药不得超过规定的用药量;

(四)定时。根据慢性病的特点和病情,确定治疗时间和疗程。其中结核病参保患者初诊享受9个月门诊抗痨治疗和胸部X光检查的慢性病待遇,复诊(复发的)享受9至18个月。

(五)定额。慢性病费用实行限额补助,在限额内按一定比例报销,超过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自付(各病种限额及报销比例见附件二)。定额当月有效,余额不累计。

第九条 慢性病患者只能按照一种慢性病补助标准享受待遇,但符合两种以上的慢性病患者,经批准可在其中最高一种慢性病补助标准内调剂用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的,自入院之日起门诊慢性病待遇中止,出院结算次日恢复。

第十条 慢性病患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药店进行慢性病治疗或外配处方药时,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慢性病患者直接持卡与医疗机构或药店结算,慢性病患者只支付按规定应由本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或药店进行结算。

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时,可先由慢性病患者现金垫付,按月取药,当年12月份待单位缴清医疗保险费后,凭单位情况说明、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和发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本规定标准报销。个人欠缴期间和医疗等待期内不享受慢性病待遇。

职工医保异地安置慢性病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需提供异地安置审核表复印件、按月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购药的发票原件、复式处方副方或用药明细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当年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员应在当年12月份申请办理报销,逾期未报影响其待遇的,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慢性病种治疗和结算的实际情况,在定点医疗机构中通过竞争谈判确定病种(如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等)付费标准或项目付费标准,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负担。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申请慢性病时提交虚假病情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慢性病鉴定资格,已通过鉴定享受慢性病的待遇予以追回,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慢性病鉴定。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诊断材料鉴定慢性病的,给予通报批评、暂停相关人员医保处方权,并对其诊治的医保患者所发生的医保医疗费进行重点审核。情节严重的暂停医疗机构定点服务,直至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

参与慢性病鉴定的专家成员,如果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鉴定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医院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违反规定,利用虚开药品、慢性病诊疗服务项目、发票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或串换药品、诊疗服务内容,其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已结算的费用追回,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定点服务,直至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十堰市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管理办法》(十劳社发[2009]19号)以及各县市原慢性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者: 房县中医院   添加时间: 2014/9/5   点击:276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十堰市中医院 房县卫生健康局
Copyright © 2014 Fxzy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和转载声明
地址:房县城关镇房陵西大道116号 电话:0719-3224755 急诊电话:0719-3243120 技术支持:盛唐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