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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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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行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鄂政办发[2012]28号)精神,继续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现就我市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40元(其中市、区和县财政补助55.2元),个人缴费水平提高30元(城镇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由同级财政补助),即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未成年人、大学生或选择一档缴费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30元/年提高到60元/年;选择二档缴费的居民从150元/年提高到180元/年(选择二档的未按月享受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个人缴费从80元/年提高到110元/年)。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基本医疗住院报销标准一级及以下医院不变,二、三级医院提高5个百分点,即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选择一档缴费参保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分别报销80%、65%、5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8万元;选择二档缴费参保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分别报销85%、75%、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9万元(未成年人和大学生按一档缴费,享受二档待遇)。
  三、增加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病种,提高待遇标准。在原五个慢性病(大病)门诊补助病种(癌症晚期、血友病、红斑狼疮、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治疗)基础上,将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纳入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范围。提高慢性病限额补助标准:癌症晚期、血友病、红斑狼疮从200元/月提高到300元/月,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200元/月,以上病种在限额补助标准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60%提高到70%,个人自付30%。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350元/次、肾移植术后抗排治疗根据病情确定,在限额补助标准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60%提高到80%,个人自付20%。
  四、建立居民医保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制度。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建立居民医保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基金,用于解决参保居民患重大疾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6万元以内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纳入居民医保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基金报销,报销比例为70%。具体管理办法参照职工医保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新生儿参保时间可从出生之日起计算。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准缴纳相关费用的,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医保相关待遇。
  六、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开始实施。原《十堰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十政办发〔2007〕156号)、《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08〕80号)、《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09〕169号)、《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1〕67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发布者: 房县中医院   添加时间: 2014/9/5   点击: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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