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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有广义和狭义二说。狭义的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因婚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

婚姻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前者指的是集中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某一部法律,就我国而言,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者包括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除婚姻法以外,包括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母婴保健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对有关婚姻家庭问题作出的规定。下面,我向大家汇报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基本内容以及修改完善婚姻法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婚姻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在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建国三十年来的实践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于1980年修订的。

1950年4月,毛译东同志主持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5月1日颁布施行。这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1950年婚姻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为了保证婚姻法的贯彻实施,1953年2月,周恩来总理签署发布了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确定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性活动。这次活动是对封建婚姻陋习的一次大清扫,对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的婚姻法,与1950年的婚姻法相比较,主要修改之处是:

1.在总则中增加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将原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修改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2.将法定婚龄从“男二十岁,女十八岁”,修改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关于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问题,将“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修改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4.增加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保护的规定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抚养、扶养义务的规定。5.关于离婚程序,将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由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修改为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关于离婚条件,在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时,增加了“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6.增加了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人依法制裁和强制执行的规定。

现行婚姻法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既不受对方的强迫,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里的“结婚”,包含初婚或者再婚。

2.一夫一妻。婚姻法严格维护一夫一妻制度,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禁止重婚以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这里的一夫一妻,指的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

3.男女平等。婚姻法为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作出了一系列有关夫妻之间或者父母双方在人身、财产上都有“平等”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如“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等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家庭上,特别是在有关抚养、赡养和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等问题上婚姻法着重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后,哺乳期间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5.实行计划生育。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从家庭方面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

(二)关于结婚

婚姻法规定,结婚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的实质要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止结婚。

结婚的形式要件,指的是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必须进行结婚登记。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近几年,我国每年登记结婚的大约有900万对。

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了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提供的有关文件,如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三)关于离婚

婚姻是人生大事。对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准予离婚”,以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在什么情况下准予离婚,婚姻法规定的尺度是“感情确已破裂”。这样,一方面避免当事人意气用事,草率离婚,另一方面,也能够解除已经丧失爱情的当事人身上的婚姻枷锁。近年来,我国每年协议离婚的,大约有45万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大约有70万对。

怎样掌握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尺度,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归纳了14种情形,主要是:1.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其他生理、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2.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如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等等,都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四)关于夫妻财产关系

男女结婚之后,基于夫妻人身关系必然产生夫妻财产关系。关于家庭财产的归属,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共同财产所得除上述几种情形外,还有以下几类特殊情况: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4.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处理?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作出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审判实践中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区分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等不同财产类型。如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1.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2.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3.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4.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关于房屋的分割: 1.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3.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关于知识产权的分割。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但在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双方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偿还?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于夫或者妻的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下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发布者: 房县中医院   添加时间: 2020/9/1   点击: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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